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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苑杂谈

正解 “格物致知”

来源:羊城晚报     2019年12月14日        版次:A08    作者:石毓智

    

  □石毓智

  “格物致知”到底是什么意思?对它最流行的解读是“研究事物而获得知识、道理”,实际上,这是以后人的观念来曲解古人,违背了经典的原意。

  要理解古文的确切意思,必须尊重当时的语言文字使用状况。“格”在汉代及其之前的文献中,常做“阻止、限止、阻碍”等意思讲,如《荀子·议兵》:“服者不禽,格者不舍。”《史记·孙子吴起列传》:“批亢捣虚,形格势禁。”成语“格格不入”中的“格”就是这个意思。它后又引申出“抵挡、抵御”,如晁错《言兵事疏》:“劲弩长戈,射疏及远,则匈奴之弓弗能格也。”

  “格”从上述意义又自然引申出“法则、标准”的用法,如《礼记·缁衣》:“言有物而行有格也。” 《后汉书·傅燮传》:“由是朝廷重其方格。” “法则”的意思就是“限止人们的一些不合标准的言行”。后来“格”甚至可以直接指法律条文,如《旧唐书·刑法志》:“武德二年,颁新格五十三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格”在《礼记》中做“法则、标准”讲的这一现象,因为“格物致知”就是首见于这部儒家经典。同一部典籍之间的词语互证最有说服力。

  按照上述汉代以前“格”的最通行用法,“格物”就是“遵照法则限止物事”,是讲人对待物事的态度。《礼记》中还有同类的用法,如子曰:“夫民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有格心。”(《礼记·缁衣》)“格心”就是心里有做事的道德和礼仪上的标准。

  “格物”是道德范畴,指人对物事的态度,意思为“按照一定的法则取舍物事”。《礼记》中的类似表达为“仁人不过(失)于物”,志士仁人不让自己丧失在物事之中。由此才能获得“静心”,才能思考问题,从而在知识智慧上有所得。这是儒家思想的精髓,在今天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