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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昨日一审

业主违约不交物业费 或上失信“黑名单”

来源:羊城晚报     2019年12月18日        版次:A03    栏目:要闻·政务    作者:罗仕

  羊城晚报记者 罗仕

  12月17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一审。记者获悉,《草案》拟规定,业主违反合同约定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或按照有关规定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推广使用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

  《草案》拟规定,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和业委会换届工作,同时简化清册查询、延长筹备期限,破解业主大会“成立难”和“换届难”。《草案》还明确推广使用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优化表决规则,创新异议处理机制,破解业主大会“决策难”。

  在现实生活中,在业主、业主大会依法作出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或者作出自行管理决定后,存在部分企业拒不退出小区的情形。对此,《草案》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的,业主可以不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

  共有场所设停车场,收费标准需业主同意

  对于与业主息息相关的物业费,《草案》规定,业主、业主大会续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根据物业服务事项和相应服务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费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维修费用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列明服务的内容、标准以及相应的维修费用标准。物业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提倡实行酬金制。 

  同时,《草案》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合同约定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有履行能力仍不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于共有物业经营,《草案》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场经营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未依法协商议价,擅自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