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 羊城晚报讯 记者莫谨榕报道:1月22日,财政部网站披露,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税收处理事宜。 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与境内所得合并计算 《公告》规定,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具体来看,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所谓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主要为以下8类,分别是: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公告》也明确了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的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并在《公告》中明确了计算公式。 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纳税 需要提醒的是,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公告》显示,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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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境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1月23日
版次:A08
栏目:要闻·时事
作者:莫谨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