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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明,男,1984年10月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明2月26日19时许,为阻止与其有恋爱关系的李某梅乘飞机离开广州,在明知李某梅身体无恙的情况下,拨打广州市白云机场客服热线电话,谎称李某梅在江西省信丰县人民医院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并私自逃离到广州,导致街道、公安、疾控等部门单位启动应急处置,到李某梅入住的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某酒店5009房进行核实,并对李某梅及酒店其他住客采取隔离措施。经检测,李某梅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2月27日,被告人刘某明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如果刘某明编发的信息属实,很多人可能被隔离,很多人被医学观察,很多人投入到一线抗疫中,会给国家、政府、社会带来损失。”公诉人说,刘某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刘某明表示很后悔。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 海珠区法院经审理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