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新闻

聚焦315

花费6.8万元买课程 中途想退款却遭拒绝

广东省高院:预付式消费已成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如今越来越多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3月14日        版次:A04    作者:董柳 、陈虹伶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陈虹伶

  消费者向经营者先预付一定费用,之后按期或按次接受经营者的服务并结算,这种预付式消费如今遍地开花。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记者从广东省高院了解到,预付式消费已成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如今越来越多,常见于教育培训、美容、健身、家政等热门消费领域。这种消费模式风险极大,其中诱骗消费、霸王条款、终止消费退钱难、维权举证难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突出,导致交易显失公平。

  花6.8万元买课程,商家“有权不退款”?

  法院:属于无效条款

  刘某替女儿刘某苑(未满18周岁)与恒某公司签订《EAP课程客户协议书》,课程800学时,共支付6.8万元。协议约定“该课程一旦开始上课,甲方有权不予退款”。上了318学时后,刘某苑因个人原因向恒某公司提出长期请假。

  请假期间,刘某、刘某苑认为与恒某公司签订的是半工半读留学合同,但该公司从未办理出国留学事宜,是以留学为诱饵进行诈骗,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退还6.8万元。

  恒某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签订的是学术英语培训合同,刘某、刘某苑在请假期间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失诚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中关于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明显加重了刘某、刘某苑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协议书上是刘某本人签名,其应当知道签名确认的后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恒某公司实施了欺诈,刘某、刘某苑因自身原因可以要求解除协议,但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费用。因此,法院酌情认定刘某、刘某苑承担违约费6800元,结合剩余482学时的情况,判决恒某公司返还34170元。

  法官说案: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约定“不予退款”的格式条款,使其处于无论服务是否到位都能获得全部报酬的有利地位,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合同解除权、合同救济权,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如本案中,当消费者明确表示不愿继续接受培训,培训机构对已收取但尚未提供服务的费用应予以返还。但如果经营者没有违约或过错行为,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对婚介服务不满,不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院:不应强制履行

  唐某美与千某公司、花某树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服务项目包括资深红娘指导、推荐候选人20人、约会安排不少于7人次等,费用共25800元。

  之后,两公司安排了两位推荐对象与唐某美约会。但唐某美认为约会对象不是网站的注册会员,而是临时安排的“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返还服务费25800元。千某公司、花某树公司认为不存在前期承诺与后期服务不一致的情况,况且合同已约定任何一方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拒绝退还合同款。

  法院审理认为,婚介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需要以双方互相信任为前提。唐某美已不信任千某公司、花某树公司提供的婚介服务,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千某公司、花某树公司仅安排两人约会,未达约定的最低标准,应向唐某美返还一定费用。唐某美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约会人员是“托”,其对合同未能履行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故酌定某公司返还唐某美服务费用12000元。

  法官说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婚介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当消费者不愿接受相亲服务时,不应强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也应允许消费者单方提出解除。关于返还服务款项的请求,法院会审查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在考量双方过错程度的基础上综合认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预付费

  制图/陈日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