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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高空落下砸伤女婴 受伤女婴凡凡跟随父母原租住在东莞市塘厦镇某小区。2018年3月9日下午,年仅3个多月的凡凡被家人抱着在小区楼下散步。返回住处时,在单元入门处被一个从高空落下的苹果砸伤头部,陷入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 2018年3月15日,经东莞市公安局查明,苹果系小女孩小星(化名)不慎从自家阳台落下。小星跟随家人租住在该单元24层的一套房屋内,事发时11周岁,一人在家。之后,小星的母亲向凡凡赔偿了75000元。 事发后,凡凡先后七次住院治疗,经历多次手术。2019年1月30日,凡凡父母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小星及监护人赔偿544万余元,同时向法院申请追加小区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为共同被告。 2019年10月10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代理律师庭上两度代小星及其监护人向凡凡及其父母道歉,表示该案并非高空抛物而是坠物,缘于小星的无心之失。被告小区开发商及物业服务公司则均认为自身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监护人赔偿185万余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3月31日连线双方,对此案进行在线宣判。 法院认为,小星对此存在过错。依据民法总则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小星事发时年仅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小星监护人赔偿185万余元。 对于小区开发商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该院认为,案涉单元公共出入口是通过2、3、4层房屋阳台逐步突出这一措施来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并且房屋的设计、施工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可见安全措施是合格的。因此,开发商对此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物业服务公司举证显示其平时有进行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并在事发后组织小区居民向凡凡进行捐款等,且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是在小星家中,非物业能够管理控制的区域,故物业服务公司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关注“头顶上的安全” 宣判后,本案审判长、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学坚表示,这起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破坏了原被告双方原本的幸福家庭。 陈学坚希望通过本案能警醒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加强对高空坠物的预防和管理,例如,居民增强防范意识,自觉管好自家阳台附属物,定期自查修缮,住建、城管、物业等部门单位联合加强对高层建筑外墙及其附着物的安全检查,并建议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加强保险意识,可通过购买相应的意外保险,转移风险,分担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