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新闻

“禁野令”真的来了

■这三类野生动物不能吃 ■公职人员违规罚得更重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4月09日        版次:A08    栏目:今日·广州    作者:张璐瑶

  羊城晚报记者 张璐瑶

  日前,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30条,对禁食范围、监管机制、法律责任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上游行为作出了规范,待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将正式实施。

  记者留意到,相比新修订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州市的《条例》在禁食方面的规定更细、更有“广州特色”,是一次“小切口”的立法尝试,针对性强、可执行度高,如提出不得以药膳名义吃禁食野生动物、不得制作含有禁食野生动物及制品的菜谱等,有效解决了上位法实施“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确保“条条管用”。

  不得制作相关菜谱药膳

  《条例》第二条明确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范围。其中指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三类野生动物:一是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二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三是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管理的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人工种群,不适用本条例。

  《条例》还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不得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寄递、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考虑到广州中医药文化深厚,《条例》在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条例》还细化要求,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制作含有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的招牌、菜谱或者其他宣传资料,用以招徕、诱导顾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

  市民可打12345有奖举报

  为确保有效监管,《条例》特别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条例》细化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等各部门的职责外,还要求养殖、餐饮、运输、旅游、文化等行业组织建立有关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的制度机制,及时报告违法线索。

  《条例》发动“全民力量”支持“禁食令”,提出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交易、运输、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为上述违法行为提供服务的行为,通过12345热线或者其他方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对投诉、举报人给予奖励。

  吃野生动物最高罚20倍

  《条例》对滥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并强调了餐饮服务提供者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以及以药膳为名的滥食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食用野生动物的,或以药膳的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最高可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倍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最高可处二十倍罚款。

  其中,公职人员违反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规处罚后,移交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餐饮经营者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或者相关宣传资料的,严重者将被依法强制拆除招牌、没收菜谱等相关宣传资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以药膳的名义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