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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禁食野生动物养殖业赔偿 首先要辨明养殖合法性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4月10日        版次:A11    栏目:时评    作者:彭澎

  今日论衡之公民问政

  □彭澎

  新冠疫情发生后,禁食野生动物越来越成为社会共识,国家对食用野生动物的立法也在进一步加强,有的地方甚至禁食猫狗。这对庞大的养殖野生动物行业也带来巨大冲击。因此,国家林草局发布通知,要求正确理解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尤其是区分合法养殖与非法养殖的界限。

  首先,要了解合法养殖野生动物行业的兴起背景。由于野生动物保护,尤其是挽救一些频临灭亡的动物,野生动物养殖应运而生。

  但是,不可否认,野生动物养殖行业鱼龙混杂。“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屡见不鲜,打擦边球的也比比皆是。究其根本,一是,某些人有食用野生动物的癖好或养生迷信。二是,有养殖商家利欲熏心、铤而走险,形成非法养殖的生意圈。

  疫情的发生,把食用野生动物的恶习逼到了无法回避的墙角。但是,通知也指出,会对可能误伤或受到不利影响的养殖户给予补偿。

  通知提出合理测算规定,对合法养殖从业人员造成的损失,科学评估返贫致贫风险,明确补偿范围。给予补偿,这是彻底禁食野生动物的保障措施。

  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国家林草局通知进而要求,对属于禁食范围但其设施可用作养殖其他动物的,继续发挥养殖设施的作用;对禁食后停止养殖活动的,帮助养殖户转产转业,尽量减少影响。

  通知最主要的是宣布对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须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并一律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等活动。

  据了解,这方面的影响面是较大的,必须做好善后工作。

  此外,要对合法养殖与非法养殖予以区分,对以食用为目的和非食用性利用予以区分,合理测算合法养殖企业或养殖户因禁食野生动物可能面临的损失,科学评估返贫致贫风险,为当地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对于社会十分关注的在栏野生动物,通知也明确提出,要根据各物种的习性和特点进行妥善处置,包括科学实施放归自然、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委托代养或移交至收容救护机构合理调配等三种处置措施。

  具体来说,就是对在养野生动物,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自然分布区或历史分布区进行放归,并将放归数量控制在科学核算的生境容量以内,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对存栏量大、超出当地生境容量的,协调跨区域、分期分批分散实施放归自然;对具有药用、观赏价值的在养野生动物,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加速消化存量;对属于禁食范围养殖户放弃养殖的外来野生动物,不得放归自然,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今后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对确不能采取上述三种措施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这种存量的处理希望是一次性的,不要留死角和隐患。

  关于“一刀切”的禁食规定是否会对正规养殖群体造成“误伤”,争议很大。有一些养殖户在获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前提下,通过养殖获得的利益是合法的,如何依法补偿这些合理利益受损的人群,通知要求明确补偿范围,将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作为补偿对象,对违规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或违法从事养殖的不予补偿;合理制定补偿标准,重点考虑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适当兼顾养殖设施投入和养殖模式等因素。显然,这是非常精细的,也是尊重过往实际的。

  另外,要将保护野生动物与精准扶贫结合起来。对于贫困地区的养殖户,通知要求加大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等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其实现转行、发展替代产业。只有转行顺利,非法养殖野生动物才不会死灰复燃;只有对非法养殖严厉打击,才不会有人唯利是图、以身试法。

  (作者是广东省体制改革研究会执行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