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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驾顶包”需从法律层面增强震慑力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4月10日        版次:A11    栏目:时评    作者:木须虫

  来论选登

  □木须虫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1月至10月底,全国共查处酒驾违法行为170万起,查处醉驾违法犯罪行为30多万起。值得注意的是,违法行为人酒驾醉驾之后找人顶罪现象,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自2014年以来,此类案件数量呈不断攀升趋势。(4月9日法制日报)

  顶包现象并不鲜见,算的是舍小保大的比较账,近些年“醉驾顶包”现象呈攀升趋势,这是其内在驱动。

  “醉驾顶包”通常都出现发生交通事故之时,按照通俗的说法,无论是事故责任在谁,谁醉驾了“一碗都是他的”,哪怕是被撞了。这说明,醉驾与非醉驾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代价是有明显区别的:首先,醉驾者无论什么情况均需负全责;其次,若是醉驾所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保险不予赔偿;再次,醉驾会构成危险驾驶罪,比非醉驾情况下同等情形的交通肇事罪更为严厉。此外,因为醉驾者的身份不同,所面临的其他代价也有不同:比如,公务员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饭碗就丢了;企业业主因醉驾判了刑,企业可能因无人打理便有黄了的风险。

  纵观以上因素,不难看出醉驾者找个顶包的,不仅可以让自己瞒天过海,还可以止损于最小——如,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可以让保险来买单。

  此外,从找人顶包行为所须负的责任来看,收益远高于风险。一方面,目前交通事故执法上,对顶包行为调查与处理不够重视,甚至在一些醉驾交通事故发生后,发现顶包行为的,仅对醉驾者按醉驾追究责任,对顶包者批评教育而不再追究。这无异于变相鼓励。另一方面,对顶包行为双方的处罚,司法层面也有模糊地带,比较明显适用的是刑法上的包庇罪,而一些针对醉驾顶包的司法判例,大多对顶包者以包庇罪定性,处罚为半年刑期并适用缓刑,而对被顶包行为人,则没有明确的刑罚或者是经济处罚。

  不难看出,醉驾顶包具有一定投机性质,其行为已妨害国家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针对“醉驾顶包”案件数量有不断攀升的趋势,司法层面有必要完善法律法规,增强震慑力。比如,“醉驾顶包”是双方关联行为,应当“同罚”,即追究顶包者的包庇责任,同时追究“发包者”除醉驾之外的责任——如,追加相同刑责,或者作为追究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条件予以追责;又比如,除了追究刑事责任之外,还对行为双方予以高额的经济处罚,以此抑制打经济算盘的顶包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