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最高人民法院20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其中明确,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等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了解,这份意见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出十条具体措施。
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惩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的行为,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中小微企业司法保护方面,意见强调,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意见同时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协商、共担风险、共渡难关。要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依法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意见还明确,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于受疫情影响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相应决定。对于确实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诉讼参加人,要依据其申请,及时采取救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