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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抢公章”合法吗?俞渝能打什么“牌”?法律专家解读:

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 是事件争论焦点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4月29日        版次:A04    栏目:要闻·焦点    作者:董柳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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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被指“抢公章”事件,不断升级。如何看待事件背后种种行为的法律正当性?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教授。他表示,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是讨论这一事件最重要的问题。

  实践中很多人过于迷信公章

  羊城晚报:李国庆被指“抢公章”,怎样理解公章对于公司的意义?

  刘俊海:实践中很多人过于迷信公章,争夺控制权被简单、形象地比喻为夺印之争。通常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定代表职权需要公章,但问题在于有时候印章是假的,但法定代表人是真的。

  章假但人不假这种情况,《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作出了明确,就是既要看人又要看章,人比章更重要。只要有法定代表权、法定代理权、约定代理权,即使章是假的,被代理人还得承担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真的,代理人也是真的,加盖的公章也是真的,原则上合同就有效了。除非一种情况例外,就是对外担保,特别是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时候,公司法有特别的规定,除了看人、看章外,还要看有无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有决议、有授权,法定代表人、公章都是真的,这样的担保交易才合法有效。

  所以说,不能迷信公章,也不能迷信法定代表人,实践中既要看法定代表人、看公章,还要看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羊城晚报:拿到公章就能拿回管理权吗?

  刘俊海:确切来说不完全如此。公章最核心的是法定代表权。如果把管理权理解为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的权利、经理层的权利、法定代表权这4个权利都涵盖的话,这种说法就不严谨。

  对内的管理权实际包括几个部分:股东会的决策权,这方面不能说李国庆拿着公章就能代表股东会了,需要股东会拍板的事还得由股东会决定;微观的决策权由经理层决定,如果李国庆是总经理,当然可以决定;董事会的中观决策权,应当由董事们共同决定。

  所以不能说李国庆拿到公章就拿到公司的全部管理权。

  三因素决定李国庆行为是否合法

  羊城晚报:从法律上看,李国庆“抢公章”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刘俊海:得看“抢公章”背后有没有正当性、合法性,主要看三个方面:李国庆的股权比例、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如果李国庆在《告全体员工书》中所说自己持股45.855%,还获得其他股东支持,目前实际获得53.87%的支持属实的话,而且如果4月24日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程序也合法,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那么股东会决议就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基于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当选的董事们再召开董事会,再选举李国庆为董事长,聘请其为总经理。如果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都合法有效,那么基于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对李国庆法律身份的确认,他前往公司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请求公司管理层向其移交公司公章,应该说于法有据、于理也通。

  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是我们讨论该事件最重要的问题。如果管理层对李国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合法性存疑,或者俞渝对李国庆法定代表人身份存疑,可以要求李国庆出具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俞渝可通过两种途径“翻盘”

  羊城晚报:目前,俞渝可以或可能采取何种法律行动应对?

  刘俊海: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如果李国庆在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前,故意不通知俞渝和应当参加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或者应当参加董事会的其他董事,那么构成了召集程序、通知程序的瑕疵,按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股东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目前俞渝能出的“牌”,我认为首先是请律师,其次是撤销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但要把这两个决议撤销掉,需要证明李国庆的召集程序有瑕疵(如未通知俞渝等)、表决程序有瑕疵(如未达到53.87%的支持)。

  羊城晚报:当当网的“报警+声明”是否意味着公章、财务章已“作废”?

  刘俊海:我个人认为,这里原则上还不能适用公章挂失程序。公章挂失通常是指公章遗失、被偷,但现在公章没有遗失,也没有被盗。被抢一般是指被非法权利人抢夺,财产权利人如果是依法行使权利讨回属于自己的东西,有时叫自力救济,当然自力救济的前提是不能违法。

  完善家庭治理才能管好家族企业

  羊城晚报:该案暴露了公司治理方面的哪些问题,有哪些启示?

  刘俊海:我认为,要治企,先齐家。家族公司治理现代化离不开家庭治理现代化。为促进企业基业长青,提升家族企业治理水平,必须把完善家庭治理放到首位。

  其次,要运用婚姻家庭法思维理顺股权结构。股权的混沌不分威胁着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亲兄弟明算账,夫妻之间也要明算账。

  再次,公司法思维更重要。夫妻或子女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时必须遵循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平等自由、多赢共享、民主决策的公司治理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