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新闻

公益性捐赠支出 准予在税前扣除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5月22日        版次:A07    栏目:    作者:莫谨榕

  羊城晚报讯 记者莫谨榕报道: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印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此前有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告》明确了社会组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相关条件。企业或个人可通过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官方网站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