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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地方性立法在深圳“破冰”,正公开征集意见

欠债50万以上可申请破产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6月03日        版次:A01G    栏目:    作者:李天军

  羊城晚报记者 李天军

  全国首部地方性个人破产法规立法工作正在深圳紧锣密鼓进行,记者6月2日获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可将意见直接寄送、电邮或传真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截止日期为6月18日。

  深圳特色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孙迎彤介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要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让创业创新持续成为深圳经济发展最根本的推动力。

  关于债权人谁有权申请个人破产,是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关注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限制消费

  不准住三星以上宾馆

  破产者将被限制消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新建、扩建、装修房屋;旅游;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想借钱,破产者有告知义务。

  《征求意见稿》要求,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债务人获取一千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额度的,应当向出借人或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破产免责

  免责考察期限三年

  破产免责是破产制度的一项主要功能。《征求意见稿》规定,免责考察期为三年,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遵守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作出的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违反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关于债务人获得免责的方式,《征求意见稿》采取了许可免责模式,并设计了以下程序:一是必须由破产人提出免责申请;二是由管理人对破产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债务以及不能免责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三是债权人可以对免责裁定申请复议,这样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与免责时点密切相关。考虑到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从社会接受程度和风险防控而言,宜谨慎稳妥、逐步推进。因此,草案将免责时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破产人才可以申请免责。但同时也作出激励性规定,如破产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申请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追溯制度,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恶意逃避债务

  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如何避免假借破产,恶意逃避债务?更是市民所关注的焦点。

  《征求意见稿》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将免除债务人债务和解除对其相关行为限制的节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而非破产宣告时,且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免责考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