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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睹家暴者算受害人”体现法治进步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7月30日        版次:A06    栏目:首席评论    作者:苑广阔

  □苑广阔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7月28日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考虑到对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的保护,草案修改二稿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因家暴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既然是围绕反家暴法的修改草案,涉及到的内容和条款必定有很多,但是其中最为引发网友和公众关注,同时也被视为存在重大突破的,就是其中的一条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此举不但体现了地方在落实国家反家暴法过程中的一种细化,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的进步,值得充分肯定。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我们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在家暴行为中直接受到伤害的家庭成员,包括殴打的对象、辱骂的对象。而在很多地方的司法解释,或者是在国家反家暴法落实的过程中,也把拒绝和对方进行沟通,对对方进行经济上的封锁等等“软暴力”归为家庭暴力的范畴。

  但是,把目睹家庭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归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从而加以保护的做法,还比较少见,体现了广东省在这方面的积极探索和创新。为什么这一最新条款值得肯定?按照传统理念,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只有受到家暴行为直接针对、伤害的人才算,不管是身体上的,还是精神上的,而家庭暴力又最为经常发生在夫妻之间,所以“丈夫”或“妻子”,也就成了家庭暴力最为直接的“第一受害人”。

  这样的习惯性认知,本来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家里有未成年的孩子,而家暴行为又发生在孩子面前,那么虽然家暴不是直接施加于孩子的身上,甚至说夫妻双方都从心里深爱着自己的孩子,但是作为“第三者”,未成年孩子还是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伤害,主要是精神、情感上的伤害。这不但是因为发生家暴行为的当事人,也就是施暴者和受害者,都是孩子最为亲近的人,而且也因为暴力行为本身就会让孩子受到惊吓、刺激,产生恐惧心理,这当然算是一种情感伤害,而且这种伤害所带来的心理阴影,可能会伴随孩子的一生。

  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算做家暴受害人,从本质上来看,是扩大了反家暴法的保护范围,把反家暴法的保护对象从“直接受害人”扩大到了“间接受害人”,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尤其是站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的角度来看,这不但是有必要的,同时也是一种必须。

  反过来说,这样的法律规定,也会对为人父母者带来启发和警示,那就是夫妻间的家暴行为,伤害的不仅仅是对方,而且还有自己的孩子。如此一来,也有利于夫妻反思和自省,从保护孩子免受伤害的角度出发,尽量减少家暴行为的发生。

  目睹家暴也是受害人,折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精细化,这显然值得各地仿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