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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拉“偏架” 该败则败

广州海事法院裁定广东一家公司必须退赔外国企业314万美元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8月04日        版次:A07G    栏目:    作者:董柳、胡后波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胡后波报道:司法公正不论国籍,无关亲疏,案件该胜则胜,该败也败。记者昨日从广州海事法院采访了解到,该院近日在一宗合同纠纷中,裁定中国广东一家公司必须退还阿联酋一家公司定金278万美元并支付违约金36万美元。这一结果打消了此案审理前外界一些人士关于中国司法可能偏袒中国企业的担心。

  这宗案件的申请人是位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的安富尔公司,被申请人是广东粤某公司。2014年9月14日,安富尔公司委托粤某公司建造一艘60.6米全回转锚拖供应船。双方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第13条约定,如果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将根据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仲裁规则仲裁。

  合同签订后,粤某公司因故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船舶,安富尔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将争议提交新加坡海事仲裁院申请仲裁。2018年7月20日,独任仲裁员加雅·普拉喀什就安富尔公司和粤某公司之间的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作出终局裁决:粤某公司应退还安富尔公司支付的定金278万美元并支付违约金36万美元。2020年1月2日,安富尔公司向中国广州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与执行加雅·普拉喀什所作的仲裁裁决。

  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对本案审理后认为,本案仲裁裁决由新加坡仲裁机构作出,我国与新加坡均系《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加雅·普拉喀什所作的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广州海事法院近日依法作出裁定:对新加坡独任仲裁员作出的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