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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将上市公司分为四个等级

有12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为正常类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8月31日        版次:A01G    栏目:    作者:莫谨榕

  羊城晚报讯 记者莫谨榕报道:30日,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类办法》),该办法按照上市公司风险严重程度和受监管关注程度不同,将上市公司从高到低依次分为高风险类、次高风险类、关注类、正常类四个等级。这是深交所推进分类监管、精准监管、科技监管,健全风险防控制度,提升一线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

  《分类办法》显示,深交所从财务舞弊风险、经营风险、治理及运作风险、市场风险、退市风险五个维度对上市公司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分类。按照上市公司风险严重程度和受监管关注程度不同,将上市公司从高到低依次分为高风险类、次高风险类、关注类、正常类四个等级。

  《分类办法》明确,上市公司存在“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期末商誉占净资产比例超过50%”“公司涉嫌利用热点概念、信息披露炒作公司股价”等十二种情形之一的,其分类等级不得为正常类;上市公司存在“控制权争夺,且对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等十一种情形之一的,其分类等级原则上应为次高风险类;上市公司存在“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十种情形之一的,其分类等级原则上应为高风险类。

  《分类办法》明确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对高风险类及次高风险类上市公司重点配置监管资源,对其信息披露、并购重组、再融资等事项予以重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