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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办公身亡算不算工伤”不该再是个问题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9月01日        版次:A06    栏目:热点快评    作者:马涤明

    

  □马涤明

  

  6月18日,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女职员柴媛在家办公时被一名男子入室杀害。虽然事发后凶手已坠楼身亡,但被害人柴媛的姐姐认为事件并没有结束,柴媛被害时处于在家办公状态,应属工伤,并一直为申请工伤而奔波。截至发稿前,大庆人社局工伤科工作人员表示,工伤申请已受理,但目前还没有结论。(8月31日紫牛新闻)

  柴媛在宿舍被害,该不该认定为工伤,争议之处是:家属认为,柴媛虽死于宿舍,但当时处于工作状态,符合工伤标准;而大庆市人社局认为其不属于工伤的理由是,她当时在家办公。

  虽说,经过家人多方争取后,目前人社局最终受理,并在调查认定过程中,但“在家办公不属于工伤”的说法,恐怕不够专业。而人社局给出的“在家办公”不符合条件的理由,如果不是家属转述有误,这个说法本身就明显存在矛盾之处:既对“办公”不存异议,认定工伤的障碍从何而来?

  工伤的定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重点是,工伤标准须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岗位)”两个要件。此案中,工作时间无争议——当时柴媛正为单位工作,这一点已被单位证实;家属从警方拿回的柴媛的电脑和手机中,也保存有案发时其在家办公并向单位传文件的相关信息。

  但对“工作场所”也不该有异议。一者,相关法规中从未有过“只有单位才属于工作场所”的规定,而因公出差、外出开会、办事途中出现意外的情况,也一直是按照工伤对待的。这是个常识。

  甚至,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出现意外的工伤认定,都已经延伸到了下班购物——2014年8月20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时任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称: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

  再者,信息技术时代,工作场所和岗位正在无限延伸,而非仅局限于单位,早已是不争的事实。5G时代的到来,更将颠覆传统的工作方式,移动办公和远程办公将扩展到更多领域、更多“工作场所”。在此语境下,相关部门仍对“在家办公”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工作持有异议,未免有些匪夷所思。

  事实上,关于“在家工作”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工作,近年来已经出现了很多的司法判例,法院无一例外地支持了“在家工作猝死”职工家属申请认定工伤的诉求。今年2月,湖北一抗疫医生在家猝死,当地人社局以“工作时间与地点不符”为由拒绝认定工伤,但此决定最终被仙桃市人社局推翻。仙桃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就指出:基层部门对“工作时间和场所”的理解过于机械。

  相比之下,大庆市人社局的某些说法似乎更显“机械”:疫情严重期间,当地许多单位都执行“除非特殊情况到单位,平时在家实行弹性工作”的背景下,仍无视“在家办公视同工作场所”工作的事实,这就不仅是机械教条的问题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