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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娟与大军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小娟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归小娟抚养、儿子归大军抚养,并按照小娟占70%、大军30%的比例分割房屋。 大军同意一人带养一个孩子,虽自认其与两名女性有婚外不正当交往,但坚决不同意女方多分财产。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归小娟抚养,儿子归大军抚养,双方均无需另行支付抚养费;登记在小娟名下的三套房屋(评估价共617万元)归小娟所有;登记在大军名下的四套房屋和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套房屋(评估价共438万元)归大军所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应当坚持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离婚财产分配上,原则上是均等分配,但是对无过错方应予以适当照顾,否则难以在民事层面实现对过错方的惩处和对无过错方的利益保护和救济,还可能放任和助长过错行为的发生。本案中,确定多分还是少分财产的具体比例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大军的过错程度较严重,小娟作为无过错方,根据前述“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应适当多分财产。 ——大军家境富裕,经济能力强,而小娟缺乏比较稳定的经济来源,抚养孩子能力较弱。 ——夫妻共同财产数量多,价值高,且尚有部分财产并未在本案中处理。 法官表示,因此,分割财产时,应给予小娟充分照顾,让其适当多分财产。本案将登记在小娟名下的三套房屋归小娟所有,其余五套房屋归大军所有,既考虑了房产的登记状况,符合便利原则,多分还是少分的比例方面(小娟、大军分别占上述八套房产价值的58.5%、41.5%)亦符合前述分析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