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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见,民法典采纳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法官表示,具体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时,对于多分/少分的比例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过错程度;二是抚养孩子的因素;三是待分割财产的价值。如果待分割财产的价值较高,则各自可分得财产的比例不宜差距过大,反之可适当拉开差距。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需强调的是,现行婚姻法第46条仅规定了4种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应当被评价为过错的行为因为没有明文法律规定,难以获得支持,本条在保留现行婚姻法第46条原有内容的基础上,采用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弥补了现行婚姻法仅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婚姻中重大过错规制的不足,是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