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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无过错方分财产可获照顾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9月13日        版次:A03G    栏目:专家释疑    作者:董柳

    

  法官表示,离婚财产分配上,无过错方能否多分财产,长期是个有争议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应当遵循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但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并没有规定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此,有观点认为,对无过错方可以通过离婚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不宜再多分财产;但也有观点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所判处的赔偿金额普遍较低,难以达到对过错方的惩处和对无过错方的利益保护的效果。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见,民法典采纳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法官表示,具体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时,对于多分/少分的比例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过错程度;二是抚养孩子的因素;三是待分割财产的价值。如果待分割财产的价值较高,则各自可分得财产的比例不宜差距过大,反之可适当拉开差距。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需强调的是,现行婚姻法第46条仅规定了4种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应当被评价为过错的行为因为没有明文法律规定,难以获得支持,本条在保留现行婚姻法第46条原有内容的基础上,采用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弥补了现行婚姻法仅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婚姻中重大过错规制的不足,是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