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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萝岗区公安分局局长魏待征 犯三罪入刑13年并罚100万元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9月16日        版次:A08    栏目:    作者:董柳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15日公布了原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局长魏待征职务犯罪案一审判决书。魏待征犯三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魏待征,男,1956年生,大专文化程度。法院查明,被告人魏待征先后曾担任广州市公安局总指挥室主任、正处级调研员、党总支书记,广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副主任、主任等职,2009年6月至2015年7月任广州市萝岗开发区党工委委员,萝岗区委常委,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不再担任上述职务,2017年1月退休。

  法院查明,200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魏待征利用其职务便利和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江某慧等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承接工程项目、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人民币829万余元。

  2008年年底,东莞市锦某某能源有限公司经理吴某镇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采取网上追逃措施。期间,吴某镇的同案人杨某华被广州市萝岗区法院判刑。2010年,被告人魏待征受他人请托,在吴某镇被抓获后,指使时任萝岗区公安分局法制室主任郭某某对吴某镇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对吴某镇不予刑事追究。郭某某根据魏待征的要求,引导萝岗区公安分局预审大队以吴某镇涉嫌单位行贿的数额达不到追诉标准为由,未将吴某镇移送审查起诉,并对吴某镇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从而使吴某镇逃避法律追究。2019年8月,吴某镇被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提起公诉。

  2019年3月,被告人魏待征将其持有的3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制式枪支及351发制式枪弹,交由傅某乐放在广州汇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办公室保管。2019年4月26日,广州市公安局在上述地址查获上述枪支、弹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待征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其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主动缴纳部分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从宽处理。

  8月26日,佛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对魏待征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追缴、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并对扣押的枪支、枪弹予以没收后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