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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成果所有权,让科技人员更有创造力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11月02日        版次:A06    栏目:首席评论    作者:王石川

  □王石川

  

  据媒体报道,11月1日,全国首部覆盖科技创新全生态链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国内首次以立法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首个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等创新探索成为现实。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晓东认为,“这将解决制约深圳科技创新发展的难点和短板,助力深圳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创意之都。”

  《条例》亮点纷呈,令人眼前一亮。无论建立科技成果决策尽职免责机制,还是首次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乃至规定市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30%”等,都不同凡响,除了让人看到深圳一以贯之的创新“基因”,更让人感受到深圳下大功夫推动科技创新,为此打通法治环节。

  《条例》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无疑让科技人员欢欣鼓舞,他们“吃”下了法治定心丸,将更有动力搞科研,更有意愿出成果,更有精气神实现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所有权的赋予堪称制度破冰之举,其突破意义在于,变目前的“先转化后奖励”为“先赋权后转化”,即从成果转化后再给予奖励是事后奖励,转向为先告之有奖励。此举势必带来多重利好,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将会调动起来,多出成果、出大成果,自己受益,单位也获益,最终推动城市乃至整个国家的科技事业进步。需要厘清的是,科研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搞研究、出成果,不能简单归为“职务作品”,也不能完全归于自己所有,应由科技人员和他们所在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所共有。

  深圳的这个条例提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约定“所有权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70%;赋予长期使用权的,期限不得少于10年”。不难发现,有关部门在制度激励上的力度较大,展现了足够的诚意,遵循了科研发展规律。

  早在去年,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就提出,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为进一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探索路子。科技人员纷纷点赞,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把一个专利的权利人变成两方,实则增加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的管理难度和决策成本,以及企业与学校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复杂度。目前看,这不是无法破解的难题,只要平衡科技人员与单位的权益,真正从尊重科技人员、从鼓励创新出发,就不难找到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刚闭幕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发布的公报指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这个新提法让举国上下精神一振,也让广大科技人员感到责任在肩。拿什么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关键核心技术是要不来、买不来、讨不来的,归根结底靠科技人员自主创新,而自主创新离不了制度变革。“科技领域是最需要不断改革的领域。”打破体制机制束缚,有效释放科技创新的潜能。在这个过程中,有关部门需要转变职能,为科技人员发挥才华创造良好环境,他们就更能有所作为。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让科学家的待遇与贡献相匹配,生活体面有尊严,已是全社会的价值共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不能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中。只要科技人员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就该理直气壮地享受与之匹配的待遇,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名利双收本该是社会常态。从这个角度看,立法赋予科技人员的成果所有权,正是回归科技本义的体现。

  科学技术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国家前途命运,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人民生活福祉。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让制度创新的步子迈得更大一些更稳一些,让科技人员更有奔头,更有激情投入工作,则科技自立自强可期,建设科技强国可期。

  (作者是北京知名时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