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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在同一信托公司任职累计不得超过6年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11月25日        版次:A15    栏目:    作者:黄婷

  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婷报道:近日,中国银保监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办法》提高了非金融企业入股信托公司的“门槛”,并取消了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据了解,正式发布的《办法》主要对相关高管任职资格条件作了优化调整,并对部分条款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

  具体而言,本次修订《办法》强化了非金融企业入股信托公司资质要求。提出的要求包括: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在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盈利能力、净资产比例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准入标准;强化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审查要求,严格要求自有资金出资;严格规范信托公司股权质押,进一步要求股东承诺不以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权的受(收)益权等形式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明确信托公司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

  为引导信托公司转型发展,《办法》主要提出了三大举措。一是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调整“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准入条件,适当放宽对信托公司经营年限和监管评级的要求。二是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合规经营理念,新增信托公司合规总监任职资格条件及许可程序内容。三是优化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监管,提高独立董事履职的独立性,明确要求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