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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立法中的广东“推力”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12月31日        版次:A08    栏目:    作者:

  从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到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7编共1260条民法典在一路走来的“行程”中,沉淀着大量的广东实践,凝聚着一股股广东“推力”。

  广东在全国率先探索离婚冷静期,为民法典立法“铺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而关于离婚冷静期,早在2018年7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提出了诸多走在全国前列的创新性制度,其中包括离婚冷静期制度。

  广东打响立法整治霸座行为“第一枪”,推动相关条款从广东地方立法走向民法典立法。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对“霸座”这一社会不良行为进行了规制。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早在2018年9月30日就审议通过《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剑指、规制社会上深恶痛绝的“霸座”行为。

  广东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还“接力”推动民法典出台。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吴青,履职期间提出了关于尽快重新启动民法典编纂的议案,为推动民法典立法进程作出了努力。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为民法典草案的完善提了不少修改建议,他曾在民法典立法的不同阶段分五次共提出了170条修改意见,部分修改意见被立法机关采纳。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履职期间提出的“见义勇为应无条件免责”等备受社会关注的建议最终被写入民法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