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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审议通过

无偿献血者及直系亲属临床用血费可依规减免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1月09日        版次:A02    栏目:    作者:李焕坤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焕坤报道:1月8日,15届1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订还新增明确在广州参加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和参与献血服务的志愿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加分、景区优惠、公交优惠等优待。

  

  献血年龄可延至60岁

  

  本次修订中,根据上位法补充延长献血年龄的规定。除了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外,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同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教师、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等率先献血。

  经过此次修订,删除了动员和组织“暂住3个月以上的外地人员”参加献血的规定,明确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都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辖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与献血,无论本地人和外地人都应当积极动员和组织。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文明社区、单位考评体系,进一步巩固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献血工作格局。

  

  无偿献血者可优先用血

  

  此次修订还整合了临床用血费用的相关规定。《规定》明确了无偿献血者在广东省范围内献血后,其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免交或者减交临床用血费用。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长期依赖输血治疗的病种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支付范围。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众献血的积极性,此次修订还新增了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优先用血的规定,提出在保证急救用血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无偿献血者的临床用血和等量优先安排无偿献血者配偶或者其直系亲属的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可享多重优待

  

  此次修订还新增明确了,在本市范围内,参加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和参与献血服务的志愿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加分等优待。

  《规定》提出,在本市范围内,献全血累计达到10次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20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除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加分等优待外,给予免费游览市、区所属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的优待。鼓励其他景区、纪念馆、博物馆等场所实行优先优惠。

  在本市范围内,献全血累计达到20次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30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还将给予下列优待:(一)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享受优先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查费;(二)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优先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

  在本市范围内,献全血累计达到30次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40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00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则将给予下列优待:(一)免费乘坐市内线路的公共汽(电)车、过江渡轮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二)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社保补贴;(三)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就业岗位,优先推荐就业,优先保障子女入托、入学。

  《规定》还明确,在本市范围内,参加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和参与献血服务的志愿者因病致贫的,由民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组织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关爱和救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