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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率先出台广告性别平等审视指南

对性别歧视广告说“不”!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1月16日        版次:A04G    栏目:    作者:沈婷婷

    

   羊城晚报讯 记者沈婷婷报道:15日,由深圳市妇联、深圳市委宣传部、深圳市委网信办、深圳卫生健康委、深圳国资委、深圳市场监管局、深圳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等七个部门,依据《广告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平等促进条例》联合出台了《深圳市广告性别平等审视指南》(以下简称《审视指南》)。这是我国内地首部广告性别平等审视指南,填补了我国广告性别平等审视的空白。


  首次明确涉嫌广告性别歧视情形


  据介绍,《审视指南》主要适用于各种渠道传播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公告、启事、声明等参照执行。

  《审视指南》首次明确了涉嫌广告性别歧视的情形,列举六种可以认定为涉嫌性别歧视广告的情形。一是情节、造型、神态、动作、画面、文字、声音等含有性暗示;二是对男女两性的身体存在贬低、侮辱、暴力或伤害等情形;三是物化女性或男性形象和身体,如与商品无关地突出显示女性胸、唇、腿、臀等部位;四是贬低女性或男性的能力和作用,如:描述男性是家庭经济支柱,忽略女性的贡献;五是刻意突出女性的从属角色和地位,如:把女性列为男性保护和供养的对象;六是其他涉嫌性别歧视广告的情形。

  《审视指南》创设了广告性别平等审视的标准,明确六个倡导性审视标准和五个否决性审视标准,并对否决性标准逐一列举了表现形式,实现了标准具体化,改变审视标准模糊的现状。否决性标准主要有:扭曲、损害、物化女性形象及身体,固化陈旧定型的男女性别气质和行为特征,刻意突出某一性别的从属角色和地位,贬低或歪曲女性的能力和作用等方面。


  加强对性别歧视广告的审视处置


  《审视指南》创建广告性别平等审视机制,建立自我审视、职能部门监管、专门机构评估、社会监督等四个方面的审视机制。如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广告性别平等审视的主体责任。要求他们加强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培训、增加广告性别平等审视内容、制定内部广告性别平等审视制度。要发挥社会监督力量,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广告中存在性别歧视问题,可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投诉,也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性别平等促进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审视指南》明确了性别平等审视重点,围绕“三个重点”开展广告性别平等审视:重点对家庭用品、医疗美容、教育培训等领域的广告进行审视,重点从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各环节、全过程审视,重点对点击量大、覆盖广、影响大的影视、户外、自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发布的广告进行审视。

  《审视指南》加强对性别歧视广告的审视处置,明确建立企业内外相结合的投诉处理机制,对发布前、发布后和存有争议的广告进行分类处理。对发布前性别歧视广告,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予设计、制作、发布,监管部门应不予登记、禁止发布。对发布后性别歧视广告,监管部门可以要求纠正,重新发布;对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应当禁止发布。对审视结果存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市性别平等促进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性别平等促进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认定,并出具专业意见。

  目前,深圳市妇联正在筹备相关专家组以对违规的广告内容进行认定。确认属于违规广告的,将根据《广告法》将违规单位情况转报其管理的政府部门进行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