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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

建议立法打击代孕买卖方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3月04日        版次:A04G    栏目:    作者:董柳

     朱列玉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关键词

  非法代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还没有针对非法代孕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处罚。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也看出了我国在代孕立法领域的这一空白,今年,他准备提交关于“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非法代孕参与者刑事责任的建议。他建议严厉打击非法代孕——对实施非法代孕手术者和非法代孕中介机构予以刑事打击、对代孕委托方和代孕母亲予以行政处罚。

  

  代孕领域存在立法空白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代孕原则上是被禁止的。”对非法代孕有系统研究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晓峰表示,对此,我国部分公民为实现代孕的目的往往赴国外代孕以达到规避我国禁止性法律规定的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我国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定而故意到国外去做某事,还是要按我国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不能适用国外的法律来处理该问题。”朱晓峰说。

  然而,朱晓峰同时告诉记者,我国当前在代孕领域存在立法空白,主要表现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禁止代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原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等效力较低的部门规章,并且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调整卫生部门下属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及其医疗工作人员的行为,并未规定普通公民违反禁止代孕规则后的法律责任。

  所以,即便如某知名女星,其在国外代孕的行为被曝光,其本人在国内也无法受到任何法律上的处罚。

  

  建议严厉打击非法代孕

  

  “对非法代孕行为进行刑事打击前首先要区分‘合法代孕’与非法代孕,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朱列玉说。

  朱列玉介绍,世界卫生组织人类生殖特别规划署近年披露的数据显示,世界范围内不孕不育率高达15%-20%,中国不孕夫妇约1500万对。

  朱列玉说,在“代孕”确有现实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对“代孕”委托方和实施“代孕”手术的医疗机构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对“代孕”行为进行事前、事后监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事前监督是指通过立法的方式设立专门的委员会或行政机关,事前审查“代孕”委托方是否确有委托代孕的必要,并对“代孕”协议效力进行审批。只有通过审查并获得许可证,协议当事人才能进一步开展“代孕”活动,未经事前许可即从事“代孕”活动的按非法代孕处理。事后监督是指在“代孕”协议履行之后,由行政机关通过专门的程序确认“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同时,“合法代孕”必须采用妊娠型代孕(试管婴儿)形式,不能借用任何第三人的子宫,也即代孕胎儿不涉及第三人,从而规避了伦理和道德争议。

  另一方面,朱列玉建议对非法代孕要严厉打击。

  “一次成功的商业代孕往往要通过四方合作完成:医疗机构、代孕中介机构、代孕母亲、代孕委托父母。”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参与非法代孕行为者进行刑法规制,具体是:建议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实施非法代孕手术者构成非法行医罪、明确非法代孕中介机构构成非法经营罪。

  另外,他建议对代孕委托方和代孕母亲给予行政处罚。“对一般的非法代孕委托方进行行政处罚,既有教育和警戒意义,也可以体现刑法的谦抑性。而对于自身具备生育能力,仅因为不想承受生育之苦而进行商业代孕的代孕委托方,行政处罚力度可以大幅提高。”

  而对代孕母亲而言,朱列玉认为:“代孕母亲往往属于弱势群体,且常常因为非法代孕行为付出惨痛代价。因此,对参与非法代孕行为的代孕母亲同样不宜进行刑事处罚,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