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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络诽谤”乱象,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

加大网络诽谤处罚力度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3月04日        版次:A04G    栏目:    作者:侯梦菲、张璐瑶

  

  羊城晚报记者 侯梦菲 张璐瑶

  

  关键词

  网络诽谤

  

  近日,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一案有了“后续”:检察机关认定郎某、何某两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依法以公诉程序追究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网络诽谤”的乱象,也引起了广东代表团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

  今年,全国人大代表廖贵平、李东生、黄建平等均就打击网络诽谤提出相关建议:通过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加强相关立法等方式,重拳治理网络诽谤。

  

  违法成本低维权难度大 网络诽谤行为日益猖獗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唯美集团董事长黄建平带来了《关于加强网络自媒体乱象治理,打击网络诽谤的建议》。他认为,随着我国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拥有海量用户的社交平台不断涌现,我们已进入“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新时代。“自媒体为网民发声提供了渠道,但也存在部分自媒体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炒作舆情,制造热点,博取网民眼球。”

  全国人大代表廖贵平、李东生也带来了《关于遏制网络诽谤犯罪,正确引导网络行为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工商联副主席、TCL创始人、董事长李东生认为,近年发生网络诽谤的情况较普遍,而且越来越严重。这对于当事人和当事的机构造成了很大的困惑和影响,甚至是无法弥补的损失。

  “目前网络诽谤乱象,已严重影响了网络空间的秩序。”全国人大代表、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工会副主席廖贵平认为,由于网络诽谤者依靠网络虚拟身份,往往查处困难。同时因违法成本低、维权难度大、社会容忍度高等原因,网络诽谤等行为日益猖獗。

  廖贵平还关注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诽谤案件数量很少。“在裁判文书网可以检索到的900余万件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诽谤案件的相关裁判文书仅有2000余件。”他认为,这样的结果与诽谤罪本身的性质分不开,同时也是因为对于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程序要件把握不准,造成司法实践中部分诽谤案件、尤其是网络诽谤案件,没有被作为公诉案件处理。“自诉案件对于自诉人取证、举证责任有一定要求,不借助公权力的介入,自诉人所取证据往往很难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加大网络诽谤打击力度 明确网络平台管理责任

  

  针对网络诽谤存在的现状,代表们一致认为,应通过加强立法、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等方式,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加大对于网络诽谤行为的打击力度。

  首先,要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廖贵平表示,在2013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但鉴于目前网络环境已发生重大改变,他认为原有司法解释在行为特征、转发条数的立案标准等,均存在与社会不相适应的情况。因此,他建议设置新的规范准则,使其更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变化。

  同时,建议加大对于网络诽谤行为的打击力度,彰显国家机关整治网络空间的决心。

  最后,建议通过立法明确网络平台、广告主体以及相应的监督主管部门等主体的责任。要明确网络平台的管理责任,加大实名制管理,设置平台对于配合公民维权取证的义务,加大对于管理不力甚至为了追求平台“流量”而放任、故意引导网络诽谤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对于“流量”至上的广告投放范式的规范和引导,通过增加罚金等手段,提升“营销号”的诽谤成本;加大对于网络诽谤行为的监督力度,提升网络监管的技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