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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以女儿名义购房 却担心日后被女婿分走

最终靠办理购房款赠与合同公证解决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3月17日        版次:A05    栏目:我们身边的民法典·公证系列    作者:董柳、王楠、陈秋华

  

  主办单位:广东省普法办 广东省公证协会

  承办单位:羊城晚报 广东普法网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王楠

  通讯员 陈秋华

  

  已经退休的张先生夫妇育有一女,女儿张女士至今未婚。前段时间,女儿经人介绍认识了现男友,并准备于今年结婚。

  为了保障女儿日后的生活,张先生夫妇准备为女儿购置房产一处,但两位老人又有所顾虑:如果以女儿名义购房,担心女儿及女婿双方日后感情不稳定,导致离婚析产问题;如果买到自己名下,张先生又担心自己去世后,女儿继承时会出现多个继承人的情况;如果要求女儿和准女婿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又担心影响他们的感情。

  带着担忧与疑惑,张先生夫妇近日来到了惠州市阳光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深入了解案情后,为张先生夫妇俩制定了公证方案:

  首先,夫妇二人向公证机构提供了近一年内的银行流水情况,公证处确认二人具备为女儿出资购房的基础经济能力;

  其次,女儿张女士专门为此到银行开立一张新的银行卡,该银行卡专门用于收取其父母转账的购房款;

  第三,前往开发商处选房,初步确认拟购买的房产;

  最后,在前期的准备工作完成后,公证处为其草拟了要素齐全、条款完备的赠与合同,由张先生夫妇直接赠与本人存于某银行的存款给女儿张女士用于购买房产,并特别指定女儿张女士受赠所得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公证方案,经办公证员为张先生夫妇及其女儿张女士办理了银行存款的赠与合同公证,出具了赠与合同公证书,并提醒他们注意保管日后的刷卡小票等凭证,以便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民法典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当前,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情况普遍存在。但是,不少父母会担心,万一子女日后离婚,怎样才能确保财产依然是归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呢?本案中,张先生夫妇正式通过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指定女儿张女士受赠后所得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即使在离婚的时候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被分割,而且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确保了张女士对该房产的专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