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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

深圳出台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3月25日        版次:A07    栏目:    作者:沈婷婷

  羊城晚报记者 沈婷婷

  

  首次明确性骚扰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首创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治性骚扰工作机制,创设咨询与投诉处理程序…… 3月24日晚,羊城晚报记者从深圳市妇联获悉,为了防止性骚扰事件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深圳城市文明发展水平,该部门与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中级法院、总工会、团市委共九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这是我国首个指导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建立防治性骚扰工作机制的制度性文件,国内权威专家认为此举是以制度创新开启了落实民法典有关防治性骚扰规定的生动实践。

  

  明确三个构成要件、两种主要类型

  

  深圳市妇联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指南》首次明确了性骚扰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两种主要类型以及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10多种具体表现形式。

  羊城晚报记者看到,《指南》中明确性骚扰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为:行为具有性本质的内容;行为是违背受害人主观意愿、不受欢迎的;行为是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给受害人造成了不良的心理感受或敌意、不友好的工作(学习)环境。两种主要类型包括:条件交换型性骚扰,在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实施者利用权力、地位和优势实施与性有关的行为;敌意环境型性骚扰,骚扰者出于性方面的原因将受害人置于敌意、不友好或无礼的工作和学习环境中的行为。

  该负责人表示,《指南》还创设了咨询与投诉处理程序,“规定咨询的专业内容,建立了约见、回应、调查、反馈、调解、处置、告知等具体流程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指南》由深圳市妇联、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中级法院、总工会、团市委等九个职能部门联合印发,该负责人认为,这也有利于形成共治共建共享工作格局。“如规定公安部门承担受理举报、依法处置等职责,人民法院要设置独立案由受理性骚扰诉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管局要具体指导机关、企业等单位建立防治性骚扰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承担学校、培训机构建立防治机制,并将性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等职责内容”。

  

  当事人为上下级关系,不适用调解

  

  具体来看,《指南》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建立防治性骚扰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公开承诺、内部投诉程序以及调职、降职、开除、列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同时还明确禁止报复措施。

  在细化投诉处理制度方面,也规定了7种投诉处理方式,比如约见投诉人要采取个别、分别的保密方式进行,双方当事人为上下级或师生等从属关系的,不适用调解等等。同时,《指南》还具体规定了宣传教育形式。如地铁、公交等公共场所应在明显的地方张贴“禁止性骚扰”标识,公布性骚扰投诉处理热线电话。

  在营造防范性骚扰环境中,也提出如工作学习场所应尽量公开透明,减少封闭性设计与装修。该负责人认为,《指南》还提供了防治性骚扰的制度样本,包括制度宣示、性骚扰投诉处理程序、其他补救措施等内容。

  《指南》也十分重视人文关怀。一是注重投诉人心理需求。规定相关单位的防治性骚扰责任部门组成人员要有性别比例,避免投诉或举报人难以启齿的情形。二是提供投诉便利。规定相关单位要设置热线电话、专用信箱、电子邮箱等,并告知所有相关人员。三是明确保密要求。规定性骚扰案件的投诉、调查、调解程序属不公开程序,经办人员不得对外公开相关信息。四是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监护人陪同。

  

  专家解读

  

  祁建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教授):

  加强了操作性,具有开创性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性骚扰的概念并未予以明确,但性骚扰并非不言自明,作为侵权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应明确界定其内涵并明确其构成要件,《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对性骚扰的定义填补了这一空白。其次,《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等建立单位防治性骚扰机制,投诉、调查、处理、反馈机制,加强了防治性骚扰法律规定的操作性,具有开创性。

  《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还明确了政府各部门职责,有利于各负其责,并在防治性骚扰过程中协力配合。单位性骚扰防治机制和公安、司法、性别平等促进部门职责的明确也有利于受害人了解求助投诉渠道,及时获得救济。再次,在性骚扰的处置上,《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明确具有从属关系或者师生关系的人之间不适用调解,有助于加害人承担应有责任,受到应得惩罚,有助于保护弱势受害人在求助投诉后免于再次受到权力关系的控制。

  

  刘澄(扬州市委党校教授、国务院妇儿工委特邀专家):

  在防治上迈出极为重要一步

  

  针对性骚扰行为,不仅需要事后的司法惩治,更应注重事前防治,《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正是在防治上,迈出了极为重要的一步。在防治主体上,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公共机构是防治主体,从而把防治性骚扰从仅仅是个人私密事件,转变为个人和公共机构的共同责任。在防治理念上,立足于提高认识,通过教育培训,努力营造两性和谐的工作和学习环境。在防治措施上,推动建立一整套程序化的操作性极强的运行机制,使性骚扰行为在始发阶段就能得到制止,也有效解决了性骚扰行为司法取证难的问题。

  

  李薇薇(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公共场所可参照《指南》执行

  

  该《指南》对性骚扰的定义是很全面的,它可以是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对下属实施的性骚扰,例如领导或上司明示或暗示以性方面的要求作为员工或求职者获得职位、或作为变更劳动条件的交换,也就是说以屈从性要求以获得有形的利益,例如录用、续聘、提升、奖励或获得更好的工作条件等,也可以是其他人实施的不友好的行为的性骚扰。例如同事关于性方面的言语或行径给当事人造成了敌意的、污辱性的、不健康的工作环境,包括开下流的玩笑、进行淫秽的具有暗示性的评论、不受欢迎的碰触、色情图案展示等。当然,工作中(包括校园学习和生活中)发生的性骚扰是《指南》最主要规制的对象。按照《指南》的规定,公共场所的性骚扰可以参照《指南》的相关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