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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次以立法形式规范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条例正公开征求意见:

拟引入自愿缴存机制
允亏损单位申请缓缴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4月07日        版次:A07G    栏目:    作者:李晓旭

  羊城晚报记者 李晓旭


  4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结合深圳发展实际,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改革创新,对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改善营商环境、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探索。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6日。

  据悉,深圳市司法局此次推动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将是深圳首次以立法形式规范住房公积金制度。


  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按照现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职工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能缴存住房公积金。

  《征求意见稿》引入自愿缴存机制,允许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引入自愿缴存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助力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

  目前,《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按照缴存基数来计算的。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包括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现行《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上一年度领取工资的月数后的数值。实践中,职工和单位对缴存基数的确定存在不同的认识:有意见认为,缴存基数的规定不宜过于刚性,应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以适应多样的现实需求;也有意见认为,缴存基数的规定应当刚性具体。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借鉴深圳市其他领域的立法经验,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将职工上一年度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纳入缴存基数的强制计算范畴,非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则不再强制纳入,而是鼓励单位将其纳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范畴,不仅兼顾了制度的刚性和灵活性,更能促进缴存单位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明确,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的单位,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超过两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补缴。


  探索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


  《征求意见稿》明确,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调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职工要求追缴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超过规定期限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

  同时,《征求意见稿》鼓励单位和职工协商处理欠缴住房公积金问题,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工会、行业协会、人民调解等应当积极引导和协调,建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单位和职工已协商确定住房公积金补缴方案或者签署补偿协议,已经履行或者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无新的事实和理由的,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这一制度实施至今已二十多年,其功能也在不断地扩展。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并经批准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探索采取发放项目贷款等方式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以落实国家试点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