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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小学生被同学扎伤事件最新进展:

受伤学生已上学 双方家长达成共识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4月09日        版次:A07G    栏目:说案    作者:李焕坤

  羊城晚报记者 李焕坤

  

  近日,广州市荔湾区龙津小学一年级两名学生在校内发生冲突,引起热议。4月8日下午,荔湾区教育局回应记者称,经调查和协商处理后,目前受伤学生经过治疗已经正常上学,双方家长达成共识。

  

  事件回顾:学生用铅笔扎同学眼睑及身体

  

  据龙津小学提供的事件回顾报告,4月2日上午,一年级的小西(化名)在快下课的时候跑出课室,同班同学小允(化名)追了出去。当班老师称,因正在上课,无法立刻追出。

  下课后,老师在洗手间找到二人,发现小允正在捶打小西。老师立刻将两人分开,看见小西的眼睑、肩上均有伤口,立刻将小西送至校医室。校医发现,小西身上有多处看上去是用铅笔戳出的伤痕,先用双氧水处理了身上的伤口,随后通知家长并将孩子送至医院进行后续治疗。

  当日下午,双方家长、学校召开协调处理会议。区教育局也第一时间组成调查小组到学校开展调查,主动协同相关部门和家长一起做好事件的处置和孩子的教育工作,做好学生心理疏导工作,督促学校进一步加强校园管理,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

  据悉,目前受伤学生经过治疗已经正常上学,双方家长达成共识。

  

  律师说法:可对欺凌方监护人进行训诫

  

  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诺臣(白云)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子殷表示,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目前,我国一般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治安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是年满14周岁。“案件中欺凌方不满14周岁,尽管不予处罚,但是必须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公安机关可以对监护人进行训诫。同时,被侵害方可以要求侵害方的监护人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如何制止校园欺凌?郑子殷指出,家长方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到,公检法发现父母不履行监护教育责任的,有权对父母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生而不教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学校方面,学校发现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校园欺凌发生后学校不得隐瞒,这是为了保护受到伤害的孩子,也是给实施欺凌的孩子行为矫正的机会。在很多的案件中我们看到,从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到违法犯罪,只是一步之遥。”

  学生方面,郑子殷表示,遇到校园欺凌,孩子可向警察、老师、家长、身边成年人、好朋友求助,不要激怒对方;不要向他人隐瞒;不要独自承受。郑子殷建议,学校要常态化开展反校园欺凌教育,让孩子远离违法犯罪,让孩子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