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林某、单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入选典型案例。法院旨在通过该案表示,夫妻共同债务应结合举债合意和借款用途进行认定。 该案中,在林某与单某婚姻存续期间,陈某向林某出借款项88万元,分5笔转入案外人的银行账户。林某与单某离婚后,陈某与林某签订《借款确认书》,确认上述转账为林某向陈某的借款,用于林某家庭开支。后陈某起诉请求林某、单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单某抗辩称,涉案借款是林某以个人名义所借,其并不知情。 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虽然《借款确认书》记载借款用于家庭开支,但单某并未在《借款确认书》中签名,且涉案款项数额较大,所有款项均未转入单某或者林某的个人账户,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借款特征并不一致,鉴于陈某未举证证明涉案借款用于林某与单某的家庭生活,故涉案借款属于林某的个人债务。 法院表示,经济生活中,夫妻一方对外举债,而另一方对债务不知情、没有分享到债务收益的情况并不鲜见。本案根据债务用途、举债意思判断债务性质,同时将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有利于平衡债权人与非举债方配偶的权益,使婚姻远离经济捆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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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亮出88万借款 法院称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4月13日
版次:A04G
栏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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