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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不当干预正常经营

管住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的手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6月18日        版次:A14    栏目:    作者:戴曼曼

     图/视觉中国

  

  羊城晚报讯 记者戴曼曼报道:银行保险机构的大股东的行为将有严格规范。6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是继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考核表”落地后,银保监再次出手细化对于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记者注意到,《办法》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银行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大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

  

  据介绍,《办法》作为专门针对大股东行为的监管规定,共八章五十八条,包括总则、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银行保险机构职责、监督管理、附则,对大股东的有关行为提出具体要求。

  其中,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明确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利用持牌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股东大会、用股权为非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等。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不得以所持银行保险机构股权为非本单位及其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银行保险机构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让股权。

  

  滥用权利造成损失要赔偿

  

  《办法》进一步强化大股东责任义务,要求大股东主动学习了解监管规定和政策,配合开展关联交易动态管理,制定完善内部工作程序,支持资本不足、风险较大的银行保险机构减少或不进行现金分红等。

  同时,《办法》统一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标准,明确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禁止银行保险机构购买大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或为其提供担保、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等。

  《办法》细化了股权管理要求和流程,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制定大股东权利义务清单和负面行为清单,定期核实掌握大股东信息,每年对大股东开展评估并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

  值得留意的是,《办法》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银行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要求大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下一步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