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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司法交流合作在“提速”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8月03日        版次:A02    栏目:羊晚政见    作者:董柳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这几天,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以及2021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举行,意味着内地与香港司法交流与合作在“提速”。

  7月2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贺荣参加会见,并与郑若骅签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会谈纪要》)。

  在《会谈纪要》里,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达成四项共识,包括:双方同意研究完善内地与香港之间,特别是粤港澳大湾区内的法律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积极推进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有关工作,探讨优化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具体举措,健全完善取证协助制度,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机制建设,为内地与香港融合发展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障;支持香港法律界人士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以及担任内地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加强法律查明方面的合作,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司法研究平台;双方同意鼓励和促进相互交流,为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香港法律界人士安排内地司法实务培训;双方同意鼓励司法信息化建设,探索加强互联网司法合作和搭建司法协助网络平台。

  三天后,7月31日,2021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在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报名参加考试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按照自行选择的考试地点分别在上述三地参加了考试。

  这是首次举行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司法部表示,举行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是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具体步骤,对于发挥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的专业作用,更好地支持港澳律师投身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去年8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同年10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关试点办法,对试点工作涉及的报名、考试、申请执业、业务范围、执业管理和组织实施等作出规定。

  内地与香港实行不同的司法制度,近年来,两地在司法交流与合作、法律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方面迈出了大步。香港回归以来,内地与香港共签署了九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涵盖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等内容,基本实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