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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合发文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有何深意?

行贿不查 受贿不止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9月09日        版次:A02G    栏目:羊晚政见    作者:丰西西、董柳

  羊城晚报记者 丰西西 董柳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明确: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此时,有关部门提出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有何深意?

  长期以来,对行贿犯罪处罚相对偏轻是一种客观现实。《检察日报》2013年4月刊发的《破除行贿“罪轻一等”的错误认识》一文就提到,“在查办贿赂案件中,存在受贿‘罪大恶极’,行贿‘罪轻一等’的现象”。

  在今年1月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全会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此时,多部门联合印发《意见》是对全会精神的贯彻,也体现出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现实紧迫性。

  其实,早在2002年,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就在全国率先推出“行贿黑名单”制度,后来在全国得到推广。2006年1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正式开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2012年2月16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开通。

  然而,这一系统后来发生了新变化。2018年8月,浙江、湖南等地检察机关均发布公告称:自2018年8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停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

  为何会发生上述变化?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官网上的一份文件《关于停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2018年7月30日印发)提供了答案——反贪部门转隶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已与检察职能不符,检察机关掌握的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和行贿信息已不完整,客观上无法提供全面准确权威的行贿犯罪档案和行贿信息查询,基于以上原因,行贿档案查询工作不宜继续开展。

  近年来,各地对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仍在不断探索,并逐步覆盖至更多行业。据公开报道,湖南、广东深圳、陕西西安等地均建立了“行贿者黑名单”,但都是在各地根据自身实践探索推行。因此,健全完善惩治行贿行为的制度规范,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规范化法治化,势在必行。

  行贿不查,受贿不止。此次多部门联合印发的《意见》中提出“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是对“污染”廉洁环境的“上下游”一起打击。正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所说的,《意见》的制定出台,对于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引领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