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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捎”人一程发生意外被判赔

司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其虽存在过错,但本质上属好意同乘行为,可酌情减轻赔偿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9月17日        版次:A07    栏目:    作者:张闻、吕慧敏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闻、通讯员吕慧敏报道:上下班“蹭”同事的车,出门捎上邻居一段……这些行为在生活中处处可见。可是一旦在搭便车时发生意外,造成人员伤亡,责任归谁?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佛山中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为,司机虽然对事故产生存在过错,但其本质上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可酌情减轻赔偿责任。

  2019年5月20日凌晨,74岁的江伯应“老友”阿木请求,骑行电动车顺路搭载其一同回家。当车辆驶至禅西大道下朗路口时,电动车与迎面来的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受伤,其中50多岁的阿木伤势较重。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江伯因“冲红灯”等原因负主要责任。

  事后,江伯和阿木之间的友谊也“翻车”了。阿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伯、货车司机赔偿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江伯同意搭乘阿木时,就视为其向阿木作出了搭乘的承诺,就要保障阿木在搭乘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事故导致的后果、各方过错等因素,法院判决货车司机承担45%的责任,江伯承担55%的责任,而其中的5%由阿木自行承担,即江伯赔偿阿木51万余元。

  对此,江伯难以接受,与货车司机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江伯驾驶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但其无偿搭载阿木本质上也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尽管江伯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但事发在凌晨,路上车辆稀少,江伯出于大意忽视交通信号灯情况导致事故发生,不属于“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情形,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的规定。而阿木明知江伯年事已高,在出现突发情况时难以有快速的反应能力,仍然要搭乘江伯的车辆,自身存在过错。

  综上,佛山中院判决货车司机、江伯、阿木分别对事故承担45%、40%、15%的责任,即江伯赔偿阿木3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