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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正式印发

多项制度创新系“全国首次”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10月27日        版次:A02    栏目:    作者:沈钊

  

  羊城晚报讯 记者沈钊报道:日前,《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印发,将于2021年11月25日正式实施。据介绍,这是广东首部省级层面、关于公共数据管理的政府规章,将进一步规范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助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在定义上,针对长期以来公共数据范围不清晰的现状,《办法》指出:“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这是国内首次明确将“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数据,纳入公共数据的范畴。

  “与以往规范性文件中常用的‘政务数据’相比,‘公共数据’的概念扩大了数据采集、汇聚的范围,不仅可以助力政府提供更高质量公共服务、提升治理能力,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同时,对于有效推动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促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都将发挥重要作用。”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静说。

  此外,管理上,《办法》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定的权限,逐一梳理了自然人基础数据、法人和非法人基础数据、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的采集、核准与提供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在应用层面,《办法》首次明确数据交易的标的是通过科学研究、产品研发、咨询服务、数据加工、数据分析等创新创业活动产生的数据产品或者数据服务。

  “《办法》是我国首次在省级立法中真正落实‘一数一源’原则,为实现公共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打下了坚实基础。”刘文静说。比如,《办法》明确,户籍登记数据,由公安机关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数据,由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卫生健康数据,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同时,《办法》还在省级层面首次确立数据主体授权第三方使用的机制,规定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敏感数据或者相应证照经数据主体授权同意后,可以提供给被授权的第三方使用”。

  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局长杨鹏飞表示,《办法》的多项制度创新,来源于近年来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实践经验总结,目的是有效解决基础数据重复采集、数据汇聚路径不清晰、数据质量问题难以追溯等难题,进一步促进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