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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下月正式施行

违规占用道路停车位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11月23日        版次:A09    栏目:    作者:林海生、钟桢

  羊城晚报讯 记者林海生、通讯员钟桢报道:近日,记者从惠州交警获悉,《惠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计三十七条,主要包括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违规放置障碍物或从事车辆清洗、装饰、修理等经营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厘清部门职责交叉不清现象

  

  今年10月,惠州汽车保有量突破150万辆,公共区域停车位严重不足,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较为滞后,导致中心区特别是核心区以及老旧小区、医院、学校等具有公共服务性质场所停车难问题尤为突出,不但严重影响了市民出行、工作和生活,也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通过立法对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予以引导和规范,对惠州破解“停车难”问题、提升城市形象和保障市民生活幸福感是十分必要的。

  《办法》对停车场进行了定义,将惠州停车场总体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三类。

  同时,《办法》也明确了政府各部门职责,实现规范化管理。其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停车场行业管理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停车场行业发展政策的制定,指导停车场规范化管理以及停车场建设和维护的行业管理;公安机关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调整,道路违法停车行为查处等工作。其他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确定的具体职责以及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立法上完善停车收费机制

  

  《办法》还设置了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的规定、规定了道路停车泊位的运营要求和道路停车泊位使用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此外,为规范道路停车泊位管理,避免公共资源被私人随意侵占,《办法》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违反规定放置障碍物或从事车辆清洗、装饰、修理等经营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要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场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结合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将“有形的手”(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与“无形的手”(市场价)相结合,引导市民绿色出行,规范停车;并逐步把地面的车辆分流到地下,路内车辆分流到路外,保障道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