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焕坤报道:11月24日,15届162 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居民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非本市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申请人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或生命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下,申请时无法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但不影响相应事件真实存在的,申请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给予实物救助、临时庇护或资金救助。 《实施细则》规定,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两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尽快发放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羊城晚报记者梳理发现,与同日废止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13号)相比,《实施细则》提高了本市特困人员住院照料临时救助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120元/人/日,提高至不超过240元/人/日。 此外,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本市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开展先行急难救助的,救助标准人均不超过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人均最高不超过本市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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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审议通过
紧急情况可先行救助 部分救助金额翻一番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11月26日
版次:A06
栏目:百事通
作者:李焕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