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侯梦菲 在第34个“世界艾滋病日”到来之际,《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于11月29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上位法相比,条例草案新增和细化了相关内容,如:开展学生群体艾滋病防控,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告知义务和时限并赋予医疗卫生机构告知权利等。 明确对流动人口等群体的宣教要求 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广东的立法工作充分借鉴了云南、广西、江苏、浙江、上海等地的做法。条例草案共9章63条,规定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依法采取行为干预、治疗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增加细化学生群体艾滋病防控举措,要求教育部门组织编写各教育阶段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性健康教育读本,并要求初中以上学段的学校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性健康教育纳入有关课程。条例草案规定,卫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多部门应协同推进学生艾滋病防控工作,建立学校艾滋病情况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 条例草案明确对流动人口、外籍在粤人员、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宣教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及负责流动人口、外籍在粤人员管理服务的相关部门,应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纳入对老年人群体的服务内容。 此外,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志愿者组织、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到学校、企业、工地、社区等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设自愿咨询检测门诊,提供免费服务 艾滋病防治工作,必须要建立健全监测和检测工作机制。条例草案规定,广东设置自愿咨询检测门诊,免费为社会公众提供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健部门应指定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自愿咨询检测门诊服务,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地址和联系方式。 条例草案鼓励婚前孕前人员、老年人群进行艾滋病免费检测,并支持具有相关资质的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提供自主检测、咨询服务。同时,明确艾滋病阳性检测结果告知实行首诊负责制,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包含艾滋病检测结果、个人健康风险、公共卫生风险、法律风险和医学指导等内容的风险告知书,并予以解释说明,由本人签名确认。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草案增加细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告知义务及赋予医疗卫生机构告知权利,规定检测阳性者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配偶和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代为告知;逾期未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 携手抗艾,重在预防。条例草案也强化预防与控制工作的相关制度措施,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个人档案,开展医学随访等相关工作,并要求提供住宿服务以及特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未经同意不得公开病人及家属个人信息 多角度推进落实治疗与救助工作,也是条例草案关注的焦点。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艾滋病患者而推诿或者拒绝提供医疗服务,并规定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的医疗报销保障,以及免费药物和关怀救助措施。 现实生活中,对艾滋病的污名化,对患者的歧视、排斥以及不平等对待仍是抗艾的主要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延误了患者治疗。对此,条例草案强调落实患者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个人身份信息。 条例草案增加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劳动权益,要求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单位不得以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保护权益的同时,条例草案也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履行的六项义务,包括:主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申请结婚登记前,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如实告知对方;就医时,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禁止参加献血,艾滋病科研用血除外;禁止参加人体器官移植;禁止参加易使艾滋病病毒传播扩散的活动等。 条例草案还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故意传播艾滋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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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防艾知识拟纳入初中以上学校课程
艾滋病阳性检测结果告知或实行首诊负责制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11月30日
版次:A03
栏目:
作者:侯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