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侯梦菲 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保护消费市场。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听取执法检查情况报告,报告认为广东省行政部门消保力量配置短板较为明显,各级消费者委员会仍有缺位,法规部分内容滞后于社会发展,建议各职能部门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力度,并根据消费新业态加快修法步伐。 近五年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20亿元 广东是人口大省、消费大省,依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利于加快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报告认为,省政府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立了由省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2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全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法院依法受理及时审理案件,近五年,全省法院系统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4.29万件。全省各级消费者委员会受理投诉159.78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9.59亿元,连续多年位居全国第一,并聚焦食品安全、未成年人保护、共享单车、个人信息保护等民生热点问题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12件,判决胜诉9件,在全国消协组织位列第一。2019年至今年9月,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完成食品抽检171.55万批次,不合格发现率2.26%,共公布4870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围绕消费维权投诉热点重点领域,执法检查组对“预收款经营行为”“强迫、诱导、强制搭售等交易”“人身伤害、残疾或死亡赔偿”“侵害人格尊严或者侵犯人身自由”等四类投诉举报总体处理情况进行了核查。近五年,12345平台受理上述四类投诉举报的工单数分别为16.87万件、3.75万件、3351件、491件,按时办结率分别为91.67%、94.14%、95.67%、79.02%,服务满意率分别为62.69%、64.52%、35.39%、46.44%,个别消费者维权领域的群众满意度较低。 对网约车等消费维权领域监管仍有缺失 报告也明确了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行政部门执法能力有待加强、协作机制有待健全;各级消费者委员会仍有缺位;法规部分规定难以落地见效;法规部分条款内容滞后等。 与量大面广的消费纠纷投诉和消费维权工作相比,消费者权益保护力量不足。报告指出,与兄弟省市相比,广东省行政部门消保力量配置短板较为明显,不能适应所承担的监管职责。同时,对预付款消费、网约车、物业管理、长租公寓、新能源汽车、金融衍生产品等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的消费维权领域的监管仍有缺失和不足。 目前,广东省各级消委会组织建设也较为薄弱,部分市、县(区)未依法成立消委会或配备必要的人员经费。据统计,全省省市县(区)仅设立消委会机构137个,21个地市中,仅有广州、深圳、佛山、韶关、惠州、湛江、中山等市独立设置消委会,其他则与市场监管局消保科等合署办公。 执法检查组还发现,“省办法”的法规部分条款内容存在滞后,部分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近年来,网约车、直播带货、大数据“杀熟”、网络游戏、“预付式+消费贷”等成为消费纠纷热点难点,但“省办法”尚无明确条款予以规范。 建议增加网约车、网游监管规定 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报告建议,各级政府要依法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间协调机制,推动部门间的横向纵向联动,加强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对接,强化消费纠纷调处专业化协作和消费纠纷跨地区、跨行业维权协作机制。同时,加强相关职能部门执法能力建设,依法设立各级消费者委员会并健全其组织。 报告还建议,要根据消费新业态加快修订“省办法”。明确“省办法”的适用范围,细化生活消费的范围,如医疗急救、学历教育等消费行为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明确。同时,要规制新型消费纠纷,增加预付式消费监管规定,增加直播带货等互联网行业监管规定,增加网约车监管规定,增加网络游戏监管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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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检查后建议
加快修法规制新型消费纠纷
增加直播带货行业监管规定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11月30日
版次:A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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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