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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草案:

“特殊规定”有“特殊意味”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12月01日        版次:A10G    栏目:热点快评    作者:冯海宁

  

  □冯海宁

  

  教育部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前的版本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专门规定了教师的特别义务、特别权利、特别身份和从业禁止,对教师学历的准入门槛也有所提高。(11月30日《北京青年报》)

  现行《教师法》于1994年施行,2009年进行过一次修正,一直到今天。这十几年来,我国教师的规模、结构、质量等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根据新变化、新情况、新问题重新修法势在必行。从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这部关于教师的专门法律有不少重大变化、诸多亮点,值得解读。

  比如,提高教师准入门槛、设立国家教师奖等规定,每一处亮点都有现实意义。其中,多条“特殊规定”都有“特殊意味”。第十二条规定的特别义务,就是针对校园欺凌、发生重大灾害时防止“范跑跑”再现以及为了与《家庭教育法》衔接,特别制定的条款,具有鲜明的导向和规范意义。

  众所周知,教师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职业。这从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等细节可以看出。随着时代发展,教师职业的特殊内涵仍在延展。例如,当学生遭遇欺凌、地震、火灾时,保护学生安全应成为教师的重要义务、特别义务。与之相适应,也要提升教师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三条明确了教师的特殊身份。即公办中小学教师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虽然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已经提出“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但正式写入法律草案,这还是第一次,对教师意味良多。

  比方说提高了教师的职业地位,让这种职业更体面,更有荣誉感。因为在我国,国家公职人员属于比较体面的群体。同时,这也意味着公办教师要履行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相关义务,并要接受相应的保障、监督和管理。换句话说,公办教师要像国家公务员一样严于律己,维护公职人员形象。

  第十四条(特别权利)规定:高校、职业学校教师可以独立或者以团队方式开展学术探索、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可以适当兼任与职责任务相关的社会职务,参与社会服务。这不仅赋予高校、职业学校教师更大的权利,有利于学术和科研发展,而且还能利用这类教师资源提升社会服务质量。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教师总数已经达到1792.97万人。而且,教师资格考试继续保持着热度。即教师从数量到质量仍在升级中。而《征求意见稿》公布后,诸多利好教师的规定,必将激励更多人将教师视为梦想职业、终身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