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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基层干部队伍乡镇编制专编专用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12月01日        版次:A02    栏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作者:侯梦菲

  羊城晚报讯 记者侯梦菲报道:11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聚焦推进乡村振兴面临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乡村振兴的工作职责、农民的主体地位,落实乡村重点产业发展的制度性支持和保障措施,加强乡村法治和文化培育,完善乡村振兴的各类人才支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广东制定条例,可以将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并对乡村振兴促进法有关规定进行承接和细化,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工作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重点扶持发展现代种业等涉农产业

  

  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点和基础。条例草案明确规定,重点扶持发展现代种业、农业装备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商贸流通业、康养业、乡村旅游业、休闲渔业等涉农产业,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经营主体,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同时,结合广东省临海且属于海洋经济大省的省情,条例草案对现代海洋渔业发展提出要求,明确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现代海洋渔业发展空间,制定渔业发展规划,推进海洋牧场、现代渔业产业园区、人工鱼礁建设,完善渔港经营和管护机制,支持渔区小城镇和渔村发展。

  在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加强农村道路交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电力通信、能源利用、环境卫生、物流集散、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与运营管理。城郊结合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应按照城市市政设施标准建设。各级政府应保障农村公共设施管护和运行经费的投入。

  

  加大基层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力度

  

  乡村振兴,人才先行。条例草案设置“人才支撑”专章,通过立法为乡村打造一支“留得下”的人才队伍。

  条例草案规定,基层干部队伍实行乡镇编制专编专用,确保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收入高于县直机关同职级人员,并加大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的力度。

  此外,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与集体经济效益挂钩的激励机制,对为集体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可按规定从集体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推行农业农村专业人才和基层专技人才职称评审改革,对乡村教师、乡村医生、乡村工匠、农技推广员等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予以职称政策倾斜,具备条件的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鉴于广东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矛盾较为突出,条例草案还规定通过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基本举措,助推共同富裕,并规定通过对口帮扶、定点帮扶、社会帮扶的机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