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景瑾瑾报道: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发布,按照《公告》,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 据了解,在此之前,佛山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佛山市税务局在《公告》解读中表示,为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公告》。 按照《公告》,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公告》从2021年12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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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二手住宅个税降为1%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12月14日
版次:A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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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景瑾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