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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 助力女性“撑起半边天”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12月22日        版次:A10G    栏目:今日论衡之公民问政    作者:朱昌俊

  □朱昌俊 

  

  昨日媒体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于日前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近30年后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从消除招生就业领域性别歧视,到保障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修订草案对诸多热点作出回应,多个看点值得关注。

  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前分别于2005年和2018年进行过修正,但这次进行的修订,是该法自施行近30年来的首次“大修”,因而它的意义和影响,也更显突出。过去30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相应地,妇女权益保障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新问题、新挑战。在此背景下,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修订,无疑很有必要。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我们能够发现修订方向与当下社会热点精准呼应的用意。比如,修订草案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用人单位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限制婚姻生育等作为录用条件等,这无疑契合了当前社会生育政策进一步放开的大背景。

  一边是生育政策持续放开,一边是越来越多的女性面临着职场歧视,如投简历被卡“性别关”、面试时被问“生子计划”、生子后被挤压升职空间等现象,都成为困扰职场女性的现实问题,它不仅影响到女性的职场权益,也不利于提升社会的生育意愿。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相关行为明确说“不”, 并要求加强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时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就是要将反对职场“生育歧视”以法律的方式明确下来,从而给女性权益形成更强的兜底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说,这也是给社会营造更有利的生育氛围。

  中国早在1954年就把男女平等写入宪法。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男女平等有着越来越丰富的内涵和外延,需要法律与时俱进地作出针对性的支持和保障。这次修订草案就在两个方面作出了积极回应。如明确,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这里面对应着一个大背景,即随着我国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不断提升,一些院校为平衡男女比例,人为限制女生报考部分专业或人为提高女生录取分数,这其实就影响到了女性的平等受教育权和发展权。

  草案还要求,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决定,都不能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该要求的主要现实指向之一,就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部分妇女的土地权益得不到平等保障。该问题实际是在城镇化高速推进过程中出现的,草案的修订就是在这方面打上“补丁”。可以说,更有力地保障好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以及在土地收益方面的平等权益,就是要让男女平等始终能有“看得见”的实现方式。

  此外,针对近几年备受关注的性骚扰现象,草案也给出了明确回应。如规定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学校应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并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PUA)等手段残害妇女。这些都是直面妇女权益保障在现实中的一些“高风险”点,从法律上厘清一些模糊空间,从而为反性骚扰、反PUA形成更有力的法律撑腰。

  “女性也能撑起半边天”,这是我们长期以来对于男女平等的一种形象化比喻。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要真正让女性能够“撑起半边天”,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妇女权益得到真正的平等呵护,为她们真正“撑起半边天”创造最基础的条件。在很大程度上说,“大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是对此作出积极回应,让女性权利、女性价值,在新时代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与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