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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通过

公用、专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要配监控系统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12月31日        版次:A03G    栏目:    作者:李焕坤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焕坤报道:12月30日,15届168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职责和监管手段。

  办法明确,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和行业(领域)共同监管,以“所有权(经营权)归谁、责任归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为基本原则。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所有权人和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共同承担,其安全监管工作由属地区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自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其所有权人承担。各区政府应将辖区内充电设施纳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村(居)委的网格化管理范围。

  办法指出,公用、专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将其所属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委托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企业、物管企业)运营的,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要加强充电车辆管理,充电期间严禁车内乘坐人员;须确保配电、充电、监控、消防、防雷等设备完好无损,确保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对不能提供充电服务的废弃充电设施要及时进行清理。

  办法要求,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应每周开展充电设施安全巡查工作,周巡查记录至少保存一个年度周期;每月开展充电设施安全自查工作,月度安全自查报告至少保存两个年度周期。

  办法还提出,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企业建立完整的充电监控及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须将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行数据录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并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和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