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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不动产物权规定微调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12月31日        版次:A15    栏目:    作者:梁栋贤

     《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 图/羊城晚报记者 陈玉霞

  

  文/羊城晚报记者 梁栋贤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规定微调

  

  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物权编的编纂依据就是此前的《物权法》,它对《物权法》中有关不动产物权的规定进行了多方面的补充、修改和完善。


  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同此前《物权法》的规定相比,它在保护前面增加了“平等”二字,这不是简单的文字修改,而是体现了物权保护理念的重大转变。它确立的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体现了《民法典》的核心价值。

  

  确认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

  

  《民法典》物权编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进行了确认和完善:

  一是统一登记机构。《民法典》物权编把所有涉及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全部修改为由“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如《民法典》物权编第333条把《物权法》第127条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修改为“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是增加利害关系人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中的义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对于保护权利人的隐私、防止不动产登记资料被不当利用具有现实意义。

  

  完善不动产征收征用制度

  

  同《物权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物权编对不动产征收征用制度进行了4个方面的修改完善:一是将征收补偿费的支付由“依法足额支付”修改为“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二是将征收补偿的范围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修改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三是将《物权法》中的“拆迁补偿”修改为“征收补偿”,表述更精准;四是体现疫情防控的需要,在《物权法》第44条关于因抢险救灾可以征用不动产的基础上,《民法典》物权编第245条增加“疫情防控”作为征用不动产的法定事由。

  

  完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

  

  《民法典》物权编不仅增加了新的用益物权种类,也对原有用益物权的行使提出了新的要求。

  《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并用6个条文规定了居住权的含义、设立、效力、终止等内容。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通过合同设立的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物权编还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不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简化删除了担保物情况的列举,完善抵押物的范围,删除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规定,修改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

  此前的《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对于自动续期后,权利人是否应当支付相关费用并不明确,《民法典》第359条第1款增加规定: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民法典》的出台,对很多原本仍未清晰的概念有了更精确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