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公益诊所》栏目由羊城晚报社、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律师协会、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联合主办,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欢迎广大读者来信咨询法律问题。邮箱:flgyzs@126.com 本期主持:羊城晚报记者 张豪 【咨询人】 Z某 律师您好,请教您一个问题:甲与乙是同学关系,甲从2018年开始陆续向乙借钱,乙有时候通过现金支付有时候是转账方式,但每次钱归还后就把借条撕毁,中间的往来有200多万元。因甲方归还时都是转账,所以现在就出现甲方给乙方的钱多于乙方借给甲方的钱。现在甲方以不当得利起诉,要求乙方返还多余的部分。请问一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原告还是被告?乙方该怎么办? 【解答人】 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廖建勋律师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甲方主张乙方不当得利,则由甲方进行举证,如果证据不足,则甲方会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在诉讼中,如果乙方仅仅是对甲方主张的否认,则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乙方以甲方的转账是偿还借款为由进行抗辩,则需要就其与甲方曾经存在借贷关系进行举证。因此,乙方在借条已经撕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提供双方的短信或微信往来、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双方曾经存在借贷合同关系。 本案中,只要乙方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曾存在借贷关系,平时有较密切的经济往来,则甲方败诉的可能性比较大。同时需要提醒的是,通过捏造事实、虚假陈述等方式提起诉讼或仲裁,都属于虚假诉讼违法行为。一旦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相关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或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一定要诚信诉讼,以免“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出品:刘海陵 林海利 策划:孙璇 林洁 统筹:黄丽娜 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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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间借钱涉嫌多还了钱 “不当得利”该谁举证?
来源:羊城晚报
2022年01月10日
版次:A05G
栏目:法律公益诊所
作者:张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