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拟推动农业土地集约化开发 |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秦小辉 4月11日,记者从东莞市农业农村局获悉,《东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近日已对外发布。意见稿提出,为发展现代都市农业、集约利用耕地,东莞市财政拟设立土地流转奖励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土地流转双方实施奖励。目前,意见稿已走完对外征求公众意见程序。 推动土地集约化经营 意见稿称,为落实上级流转管理要求,引导鼓励弃耕、厌耕以及生产规模偏小、经营管理粗放、种养效益不佳的农户转让土地经营权,促使分散低效的耕地逐步向规模经营主体集中,围绕都市农业发展目标,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东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遵循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奖励引导为辅,重点支持规模流出,申报机制公开透明、奖励资金直补到户的原则。东莞市财政设立土地流转奖励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土地流转双方实施奖励。流转方式包括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出方为村组集体或拥有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流入方为本市从事农业种植经营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经营主体。 合同期需在5年以上 意见稿明确了土地流转奖励专项资金的具体奖励标准,即对流转耕地合同期5年以上、规模经营面积50亩以上,有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记录,有详细规模经营计划并符合其他奖励条件的,给予流出方300元/亩一次性奖励,给予流入方100元/亩的一次性奖励。从签订合同起,对流转期限10年以上同时规模 100 亩以上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每两年给予流出方200元/亩的追加奖励。 意见稿还称,在同一流入方分别与多个流出方签订合同并实现连片规模经营的情况下,如果流转合同期限不一致,则以期限最短的合同计算规模经营期限。发生再次流转时,以再次流转合同计算规模经营期限,奖励的流出方仍为村组集体或拥有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流入方为实际经营方。 设立“不奖励”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还列出了流转双方不纳入奖励范围的几种情况,即流转后未按经营计划实施,处于丢荒失管状态的;经营主体 5 年内因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或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处罚的;耕地流转后用于林木种植等非农业生产的,原用于粮食生产的耕地流转后进行“非粮化”生产的;土地流转后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以及严重损坏土地农业生产功能(包括破坏土地耕作层、污染土质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