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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伤残津贴“托底线”提高至4511元

来源:羊城晚报     2022年11月03日        版次:A04    栏目:    作者:周聪

  羊城晚报记者 周聪

  

  记者11月2日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2022年度广东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梳理发现,本次调整规定了全省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公式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公式,明确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办法。

  

  伤残津贴:“托底线”提至4511元/月

  

  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是怎么调整的?《通知》明确,根据粤人社规〔2019〕20号文件有关规定和调整公式,确定2022年广东省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均调整额288元。

  具体而言,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即:202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伤残人员分别定额加发288元、307元、326元、345元;对于经定额加发后仍低于全省“托底线”4511元的人员,按照4511元的标准予以发放。

  为更好地保障2022年新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员基本生活,《通知》规定此类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4511元/月的,从其首次享受之月起也调整按照4511元/月的标准发放。

  

  生活护理费:分两类人员和两类地区分别调整

  

  在生活护理费方面,《通知》明确,将按照“分类指导、平稳过渡”的原则,实行“普遍调整办法”和“特定人员特殊调整办法”的两种方式。

  普遍调整办法。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全省各市分为两类地区进行调整:一类地区是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广州、深圳、珠海市及省本级(执行广州市参数),按照该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调整基数(广州、深圳、珠海市分别为12024元、12964元、10121元),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按照其调整基数的60%、50%、40%、30%比例计算。

  另一类地区是其他18个地市,统一按照202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调整基数(即10025元),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按照该调整基数的60%、50%、40%、30%比例计算,即分别为6015元/月、5012.5元/月、4010元/月、3007.5元/月。

  2021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2022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调整发放;2022年度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也按照上述标准核定发放。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按照“普遍调整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照“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加发。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定额加发80元

  

  2022年广东省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调整额为80元。《通知》明确,将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

  即:202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定额加发80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07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34元。

  对于经定额加发后仍低于2022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的,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五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伤残津贴由所在单位调整发放

  

  根据《通知》,对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于202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享受且2022年1月1日起仍继续享受的伤残津贴,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发放标准(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269元/月、231元/月的标准)。此外,基本养老金低于原伤残津贴的人员需予以补发差额的,以2022年调整后的同等情形应发伤残津贴标准减去同期调整后的实际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